河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一、基層自治的概念
1、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1)性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2)形式: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3)組成:居委會、村委會(企業職工大會,靈活運用)。
二、設立相關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補充:計劃生育)
三、和基層政權的關系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例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鄉、民族鄉、鎮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之間是( )。
A、監督關系
B、行政領導關系
C、指導關系
D、行政管理關系
解析:
本題考查憲法。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故鄉、民族鄉、鎮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之間是指導關系。
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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