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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紀處理

    發布:2009-11-12    來源:河南公務員考試網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經考后認定的,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2.在試卷、答題紙(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3.未按考試規定的時間退場的;
      4.在答題紙(卡)規定以外位置及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的;
      5.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卡),或將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有違反《考場規則》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違反規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2.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3.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為5年)內不得參加相應人事考試的處理,并可向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1.編造虛假信息報考,擾亂正常報考秩序的;
      2.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3.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送信息的;
      5.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6.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本規定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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